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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廉希宪睁大了眼睛,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数罪俱发”
的情况,但是……
同样是一人犯数罪,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到了后世,却是完全不一样了。
《尚书·吕刑》中说:“下刑适重,上服。”
正义疏:“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
汉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数罪从重者论之”
。
廉希宪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
这种法律规定,自古以来。
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
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一人犯数罪,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量刑。”
这个很好理解。
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无论罪轻还是罪重、罪多还是罪少,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本心来说,很难判断哪个更好。
与古今倒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很单纯的,因为各有理由,且都说得通。
伯颜道,“但后世也并不是简单地将各个罪的刑期进行相加。”
姜海蓝解释得很清楚。
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由法官来取一个中间值。
相对来说,这已经算是给了优待。
张文谦道,“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师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无论是现在的“人治”
,还是后世的“法治”
,都不是简单、生硬地实行一罪一罚。
忽必烈坐在龙椅上,看着他的大臣们就现在的“数罪俱发”
和后世的“数罪并罚”
再次展开了激烈讨论。
这个引经据典,认为遵从古律,实行“数罪从重者论”
;那个滔滔不绝,认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间值进行执行更为合适,更能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这个说你们的想法很好但不适合现在,祖宗之法不可变;那个说你们这群老顽固,说着祖宗之法不可变,以后有人出海把土豆红薯带回来了你们不要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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