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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某件事,就不能以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李善长想了想,“但若是,证人、其他被告人所说的话,能与被告人所说的话互相印证,那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做某件事?”
比如案件中,被告人说自己参与了打架事件,但没有持刀伤人。
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证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如果没有像“监控录像”
那种录到被告人持刀伤人的明确证据,要认定被告人确实做了这件事,还是比较困难的吧?
这也是证据不足啊。
朱标执笔往摊开的白纸上快速记录着一些他认为有意思的观点,边写边不时点评几句。
“组织卖yin、协助组织卖yin、容留卖yin,但从词语来看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像一是一、二是二那样能够简单区分。”
“……原来如此,有用‘司法解释’对一些容易混淆的词语、观点进行解释。”
“不过法律如何运用,确实是个人有个人的认知,感觉他们说得也很有道理,那么,检察官会如何反驳呢?”
……
朱元璋瞥了一眼自问自答、旁若无人的朱标,没有叫他。
这时,朱樉好奇地问道,“怎么有些律师长篇大论,有些律师就说了几句?还说赞同公诉人的意见?”
朱元璋随口答道,“你没看到长篇大论的都是收了钱的,说几句的是援助律师且庭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朱樉:“啊?是吗?”
朱棢皱起眉,“我怎么觉得这个律师说的……也不是说没有道理,但是以前有个案子,那个案子的检察官不是说过这种观点不能作为从宽的情节吗?这个律师是不知道,还是怎么样?”
朱元璋脸上没什么表情波动,“没有人规定,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一定有道理,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定能被采纳。”
毕竟只是律师的“辩护意见”
,人家没有保证人家讲的就是最后判决书的“本院认为”
。
朱棢:“哈?”
朱棣突然开口,“我刚刚就想说了,坐在第一排右数第二位的那个律师,他在开庭时居然可以开着电脑?”
辩护律师的桌子上安装了一台电脑,但那台电脑是同步书记员的电脑,给律师们看书记员记录的辩护词,方便在书记员记错时及时指出来,让书记员修改。
可这次的案件中,那位律师竟然自己携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且在庭审中全程开着电脑,还不时敲键盘在修改着什么。
朱棣很是不解。
感觉天幕上的人似乎很守规矩和秩序,但有时候又感觉他们比较随意。
宋濂看了一眼,猜测道,“虽然看不清他的电脑屏幕上的内容,但他刚刚念辩护词时,是看着电脑念的。
所以,律师开庭时也是可以携带电脑,看卷宗、看证据、看代理词或辩护词吧?”
他能用电脑记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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