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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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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
1947年附注:以下的报告是我个人就儿童分析的问题所进行的一些探讨,其中有不少论点乃针对安娜·弗洛伊德于1927年在维也纳所出版的《儿童精神分析技术入门》(IntrodutotheTeiqueoftheAnalysisof)一书所提出。
在她1946年于伦敦出版的增订版《儿童精神分析治疗》(ThePsyalyticalTreatmentoPublishingCo.)里,她做了一些修正,某些看法逐渐趋近我的观点。
相关讨论将于本文后记中呈现,这些意见日后仍代表我个人所抱持之立场(页数参照1946年Imago的印行版本为准)。
第一位展开系统性之儿童分析而备受尊崇的分析师胡格-赫尔姆斯,不但将一些先入为主的观念带入她的分析工作里,而且还贯彻始终。
在经过四年的执业之后,她发表了一篇名为《儿童分析的技术》(Oeiqueofalysis,1921)的文章,清楚地陈述了她所采用的原则与技术。
她在文中表明不赞成分析年纪过小的幼童,同时亦认为“局部的成功”
已然足够,而且对儿童并不适宜做太深入的分析,因为那会过于扰乱他们受到潜抑的倾向与冲动,或过度要求了他们的同化能力(powersofassimilation)。
根据胡格-赫尔姆斯博士的这篇文章以及其他文章的论述,不难看出她对深入俄狄浦斯情结的退却态度。
她的另一项假定是,在儿童分析的案例中,分析师除了分析治疗外,另亦肩负着教育者的影响力。
早在1921年时,我已于我的第一篇著作《儿童的发展》中提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根据我对一名五岁又三个月的男孩之分析,我发现(如同日后的分析所印证),不但绝对可以深入俄狄浦斯情结,亦值得鼓励,至少借此所获得的结果与成人分析相去不远。
但在进行的同时,我察觉到,若采取此法,分析师并没有必要去发挥教育者的角色,否则将会与分析法有所抵触。
我将这些发现列入我的工作指导原则之中,并在我所有的著作中极力倡言。
它们促使我后来将焦点转向三到六岁的幼龄儿童,除了令我在治疗结果上大有斩获之外,亦进一步发掘其无穷的发展潜力。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安娜·弗洛伊德于她的书中所陈述的四大重点。
首先,我们看到与前述胡格-赫尔姆斯所持的相同观点,亦即认为儿童的分析不应过于深入,并由此直接推论出,孩童与父母的关系不该受到太多处理,也就是说,我们不需对俄狄浦斯情结做抽丝剥茧般的检视。
实际上,安娜·弗洛伊德所举出的病例,都未触及俄狄浦斯情结之分析。
第二,安娜认为在儿童分析中,应该融入教育性的影响。
值得注意且深思的是,尽管儿童分析从约莫十八年前便开始施行,我们却不得不承认,许多基本原则仍然尚未获得厘清。
相较之下,同时被提出的,所有成人精神分析赖以进行的基本原则,均已通过实证的验证与肯定,即使因相关技术的精进而使得执行细节略有变动,其立论仍屹立不摇。
相对地,儿童分析如此不受眷顾,原因何在?一般分析界的说法是,儿童并非适切的分析客体,此言似乎有待商榷。
以胡格-赫尔姆斯来说,她确实十分怀疑儿童分析的效果。
她曾宣称,她“必须满足于局部的成就,并顾及病情复发的可能性”
。
不但如此,她甚至将治疗局限于某些范围的案例之内。
安娜·弗洛伊德也对儿童分析的可行性设下限制,不过关于其发展的可能性,她却比胡格-赫尔姆斯还要乐观。
她在书中结尾提道:“关于儿童分析,尽管有我曾详述的种种困难,我们仍完成了不少在成人分析中不敢奢望的变化、改善与疗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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