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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与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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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二十二年(1889)二月十一日,千呼万唤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终于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始出来了。
该宪法总共有七大章,76条细则,是当时全亚洲出台的第二部宪法。
第一部系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1876年颁布的《奥斯曼帝国宪法》,不过只存在了两年就被废除了。
而在这部《大日本帝国宪法》中,无不洋溢着一股日本特色,具体讲来其实就是天皇。
这么说吧,看完这部宪法之后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那帮人并非是为了规范国家才制定的宪法,而是为了能够确保天皇的统治,以“法”
的形式诠释皇权,这才弄出这么一玩意儿来。
在宪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表示了这个国家到底是谁的国家,宪法到底是谁的宪法:大日本帝国万世一系由天皇统治。
这种类似亲亲我爱你一万年之类只有在情诗情歌里才能看得到的词汇句子居然出现在了国家的根本大法里头,不得不让人感到相当的无语。
之后,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三个分叉,也就是我们说的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其中,立法权归国会,国会设置上下两院:贵族院和众议院,共同决商国事;行政权则由内阁管,即便各部大臣,像之前出现过的井上馨,就是总管外交的外务大臣;司法权方面则设立裁判所,即法院,用来审判处理各种案件。
不过,日本的三权表面上是分立的,但实际上并不算特别分立,之间还有着某种联系,这联系就是天皇。
首先,贵族院的各议员由天皇任命产生,众议院的议员因为人数多,天皇挨个点他未必能点下来,所以只得交给下面去民选,但是,天皇拥有随时解散众议院的权力;其次,内阁大臣的任命权全部归天皇所有,不过不管这些大臣们做出怎样的事情,天皇都不必为自己做出的选择负任何责任,倒是在宪法的第55条里有过这样的规定:国务大臣辅弼天皇,并向其负责。
也就是说天皇万一吃多了喝高了坏了脑子干出什么出格缺德的事儿,大臣们得罪在臣躬——写检讨的写检讨,辞职的辞职,而天皇则继续他的逍遥日子;再次,裁判所最高长官,也就是大法官的任命权,也在天皇手里,并且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这帮公检法是以“天皇的名义”
行使司法权,换句话讲,他们可以公然在把人关到牢房里的时候挥舞着小锤子大喊一声:“我代表天皇消灭你!”
此外,宪法里还规定军权也属天皇。
总之,天皇就是宪法,宪法就是天皇。
说句题外话,这部皇家宪法的新鲜出炉让当时日本广大的爱国群众振奋不已,在其问世的当天晚上,一批又一批的老百姓晃动着小国旗自发走上街头组织起游行,狂热地庆祝日本从此成为亚洲唯一的立宪国,彼此祝贺当上了文明国的国民,尽管这部根本大法和他们自己的切身生活几乎没有任何交集,除了轻描淡写地表示公民有结党言论出版以及秘密通信的自由。
这让人看了总觉得有点可悲。
除了宪法之外,还有两样明治维新的产业倒也比较值得一提,它们分别是明治天皇颁布的两道诏书,一道叫《军人敕谕》,一道叫。
简单说来,军人敕谕其实就是天皇在明治十五年(1882)年初写给军队的课文,用于指导诸皇军如何才能成为真正的军人;而《教育敕谕》则是教导学生要一心为了国家为了天皇灭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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