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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张小雷向公安机关自首投案。”
钱宝案其实也是一起典型的庞氏骗局,和夏的公司一模一样,只不过一个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一个打着私募资金股权投资的旗号,其本质都是利用投资者对高额利息的贪婪,参与其中的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
最后当骗局爆仓时时,击鼓传话的最后接棒者也就是最后的所有投资者都是血本无归。
作为设局者,往往按金融诈骗罪收到惩罚,但这种诈骗造成的巨大的损失怎么办?
国家《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也就是,损失只能由投资人承担。
其实,早在1995年前后,张小雷出任泛美亚公司CEO时,以“向海外输送足球学员的名义”
,先后将50多名小球员送到南美留学,并利用向小球员收取费用和向外界融资两条途径,总计获取资金约1000多万,1997年成为千万富翁。
但实际上这是一场惊天骗局,据媒体报道,泛美亚在整个事情的运作费用只有百万元左右,小球员在乌拉圭生活条件非常窘迫,这便意味着有1000万左右的资金不知去向,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完全是张小雷挪用资金造成的。
后经由媒体曝光后,张小雷因诈骗罪被判入狱。
问题是张小雷出狱后,在2012年随即创立钱宝网。
一个曾经涉嫌诈骗的人,为何能在出狱之后立即成立一个平台流水一度超过500亿人民币的互联网金融诈骗平台呢?
是谁在替他背书呢?
现在大幕落下,张小雷被罚款1个亿,判刑15年,而且当事人本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为什么?
这个导致老百姓损失超过上百亿的罪魁祸首,仅仅罚款1个亿就了事。
范冰冰偷逃税2.55亿,最后连罚带补交就交了8.84亿。
我们要不要思考这背后的惩罚逻辑呢?
判刑15年是不是也太便宜了呢?
再过几年,当那些受伤的健忘的无知的老百姓的伤口慢慢愈合的时候,他是不是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办理保外就医甚至造假搞个什么专利就可以立功减刑堂而皇之再出来成立一个新的所谓的创新平台继续欺骗老百姓呢?
张小雷选择了当庭认罪,不用说100亿,就是10个亿,都足够把这一切能够运作得天衣无缝,这和夏的老板竟然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也许他下次出狱了就根本不用再诈骗,他早就把20亿甚至50亿偷逃出去了。
选择投案自首而后呆在监狱反而是最安全的,当人们都把他忘记的时候,他就又可以安全的在瑞士在巴西在美国在加拿大逍遥自在了。
就像云南的孙果果案一样,那个低层的公务员父母通过给一些法庭官员监狱狱警请请客送送礼就可以把死刑变成无期甚至作假立功直接再减刑出狱,要不是孙果果再犯事,这个案子是不是永远不会大白于天下?
这次孙果果彻底歇菜了,肯定是死路一条,谁都救不了他的,孙果果是NozuoNodie.但有了孙果果的前车之鉴,有了张小雷的二次诈骗,而且从诈骗1000万到诈骗超百亿,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这样的事不会再发生。
这究竟是老百姓的无知,还是法治的不完善?
看到了张小雷的审判结果,我心里彻底悲凉,我不知道应该是对法治的怀疑,还是应该对人生的怀疑?
我在悲凉的同时,似乎也觉得有一点点庆幸,为夏有这么一个智慧超群的老板庆幸。
我不知道夏的老板是不是有着先见之明,早就知道了张小雷结果,抑或他是仔细研究了法律,找到了法律的漏洞,这么聪明的老板也许会降低夏流浪的日子。
我竟然能因为夏少流浪些日子而感到庆幸,我是不是有点是非不分还是被金钱和情色蒙蔽了双眼?
我特意查阅了法律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上述标准第3款,张小雷是不是该判无期,外加终身不得假释,再没收个人全面财产?
恐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都不足以抵消那些投资者的损失。
现在,张小雷的判刑结果出来了,夏的老板更可以心安理得去投案自首了。
他造成的50个亿的窟窿,早就给他建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关系网,他进去了自有人替他操心如何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减轻处罚。
也许,夏的老板所有资产会被没收,再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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