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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就是投保人怀疑省儿医和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故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导致其无法获取保险赔偿,因此需要追究咱们省儿医的法律责任。
我、分管法律的王副院长、沈处、经办人小贾以及医院的律师顾问一起讨论了这个案子。
根据刚才的分析结果,王副院长补充道:“现在基本无法追踪到保险公司是如何获取到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如何防止再次泄露是咱们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现在最重要的是,如何息事宁人,患者不再投诉。”
几千年来,中国的法律传统都是和稀泥,或者是追求中庸之道,尤其是当法律案子涉及到官方和老百姓两个对立面的时候,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是官方有错,老百姓是弱者,应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而没有多少人愿意去了解或揭露事实真相,通过真相去确定最终的责任方。
大多数的结果都是以和稀泥的方式解决问题,官方履行赔偿,老百姓心安理得,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副院长此刻也是这种心态。
当然,从我们医院来说,不管患者最终是否得到赔偿,我们院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责任是逃不脱的,从而影响到咱们院今年的各项先进评比,与此相比赔偿12万显得就更加微不足道了。
“可是万一和稀泥之后,这事还是给曝光了,咋办?”
我说道,“而且即使这样,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知道啊,让我们充当冤大头似乎也不合适。”
“院长,这次涉事的保险公司是咱们省的寿险公司,其最大的股东是省财政厅。
我私下找过蔡处了,请他帮帮忙,看看这个案子如何处理。”
沈处这时汇报道。
“那保险公司那边怎么说?”
我赶紧问道。
“刚刚电话沟通过了,他们一个副总过来,和我们一起商量这件事如何处理。”
财政厅的面子自然是大的,不一会儿我们这个省属寿险公司的吴总带着寿险部的李总来到了咱们省儿医。
双方寒暄了几句,直接进入了主题。
吴总说:“院长,这起案子里,投保人确实是有过错在先。
我们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客户投保时,是明确要求投保人详细并真实陈述被保人是否存在健康风险,因为这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的。”
“那吴总你们那有证据吗?”
沈处说。
“当然。”
寿险部的李总说。
说着,李总将笔记本电脑打开,给大家播放了一段录像。
原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对保险人投保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尤其是有关风险提示的告知,画面上很清晰地看出了投保人(也就是被保人的父亲)面对保险公司业务员时,朗读了一段以下风险提示内容:本人在投保时做出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人寿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录音录像播放完毕,会议室内陷入了短暂的沉静。
一切似乎都证明了保险公司尽到了应尽的业务,而投保人存在着虚假陈述行为。
但是,问题是这样简单的吗?
沈处作为医务处的领导显然对这件事是进行了认真的摸查准备,对着吴总直接提出了如下问题:“吴总,刚才的录像是证明了投标人进行了健康状况声明,但我们是不是存在保险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诱导投保人的行为存在?投保人作为非专业的医疗工作者,他对其子存在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当时医生只是叮嘱其定期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并承诺这样的疾病在病人年龄合适的时候,是通过手术能够彻底治愈的。
这种疾病的医嘱,和咱们普通人理解的癌症肿瘤肾衰竭等等是完全不同的,投保人因此认为这样的医嘱证明该疾病不是重大疾病,不需要在投保时进行申报。”
寿险部的李总说:“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投保人都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但其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将儿子存在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疾病予以陈述,否则就存在骗保的嫌疑,保险公司确实有权拒绝理赔。”
王副院长说:“你说的是没错。
但我们很多情况下,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达成这份保单,会说‘你读上这么一段话就行,这是我们公司内部流程要求,其实根本就没有提醒投保人需要陈述是否存在影响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的疾病。”
“对,我们这里就有一份投保人描述的投保过程说明。”
说完,沈处把一份投保人的投保说明递交给了我。
我不禁对沈处细心的工作作风所折服,毕竟在这个时候还能取得患者家属的配合还是需要一定功夫的。
果然不出所料,投保人只是根据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的提示直接读了一遍风险申明,客户经理根本就没对风险申明会有什么后果做任何必要的说明,关键是有这么一句“这是保监会的例行要求”
云云。
这真应了我们经常说的这句话:一人干银行,全家跟着忙;一人干保险,全家不要脸;一人干电信,亲戚朋友全骗尽。
尤其是一人干保险,全家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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