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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康德的良知只是每个人内心判断的事,很少能在社会上起现实的作用,孟子的良知却是一切礼法刑政的理论根据。
王阳明说“致良知”
的作用是:用来事亲便是孝,用来事兄便是悌,用来事君便是忠。
但当家庭发生冲突、国家发生分裂之际,此良知并不能避免干出昧良心的事来,如在“文革”
中,“阶级立场”
、“路线”
、观点的不同往往导致人们良心的丧失,因为这些具体的原则本身已陷入了自相矛盾。
相反,康德的原则由于超越具体情况,反倒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性的完全泯灭。
他举例说,中世纪的异端裁判官能否判人死刑而不违背自己的良知?他认为,在宗教问题上要能判人死刑,需要一个绝对的“知人心者”
,但任何现实的人类都做不到这一点,只有上帝本人才具有这种能力,也才具有这种权力,而不至于陷入不义。
凡人绝不能自诩得到了上帝的启示,或自诩自己对启示的解释是绝对正确的。
由此可知,人做此事永远有可能是不义的,而夺去人的生命本身则是确实不义的。
所以,以宗教信仰(或无论什么别的信仰)为借口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违背良知的,同样,以某种思想、政治观点为借口这样做也是违背良知的。
在电影《辛德勒的名单》中,主人公虽不是先知先觉的英雄,但他没有背叛自己的良知,被人们称为“义士”
。
所以康德的消极意义上的良知反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普遍的适用性和一贯性,虽然不能促成任何事业,却能避免极端的不人道,也不会因政治观点、思维方式的不同或改变而导致矛盾冲突。
但其前提是:人不可能对善恶作出绝对的判断,只能在现有水平上拒绝对绝对善恶作出肯定的判断,但也不是毫无是非,而是寄托于一个超验的上帝。
当然,我个人并不相信有什么上帝,但我认为不妨从康德的意义上吸取基督教的谦逊精神、自我反省和自我警惕精神,与自己拉开一点距离,保持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另一种裁决的能力和余地。
我们在认识论上反对不可知论,在道德行为上却应当为未知的、可疑的、不可知的事留下一点空间,这才能使我们的道德观念成为动态的、有生命的、不断前进的和“可持续发展”
的。
我们不要用有限的人和事作为绝对的无限的标准,一下子就把问题定死了,没有松动的余地了。
从有限现实到无限意义的中介只能是自由意志,只能是永远能动的历史过程,它没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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