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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全纳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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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与平等”
是爱生学校理念的核心。
“全纳”
是指学校积极动员并帮助每个适龄儿童,特别是让处境不利的儿童入学并从学校教育中受益。
“平等”
是指给男女儿童提供平等的入学与发展机会,营造无歧视的、尊重学生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学校环境。
一、为什么要关注“全纳与平等”
(一)“全纳与平等”
是实现儿童受教育权的根本保证
受教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所有公民都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果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就等于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就可能会成为一句空话。
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提出儿童所应该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
其中,受教育权是儿童发展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儿童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
因此,儿童应该不分性别、民族和种族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二)“全纳与平等”
是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缔约国之一,学校教育贯彻“全纳与平等”
的理念,不仅是我国政府对联合国的庄严承诺,切实履行缔约国的义务,也是尊重儿童受教育权,促进每个人平等发展的一种体现。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其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由此可见,“全纳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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