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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爱生学校管理中的儿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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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儿童为什么要参与
一、实现儿童基本权利的需要
儿童参与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它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的四大权利之一,直接关系到儿童的整体权利的实现程度。
没有了参与权的实现,儿童权利的实现就是不完整的。
另一方面是因为参与权的实现对儿童身心发展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儿童的生存权(SurvivalRights)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
第24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水平,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
其具体措施包括: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向社会、尤其是父母介绍儿童卫生、保健、母乳喂养、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儿童的受保护权(Prhts)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歧视”
;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
发展权(Develhts)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
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儿童参与权(PartiRights)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生存权解决的是儿童生命成长的基本保证问题,它强调的是儿童生命成长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的保障;受保护权是基于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上的不成熟性和成长环境的差异性提出的权利,它强调为儿童提供平等的、不受各种危险因素伤害的成长环境;发展权是基于儿童社会化过程中身体和心智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权利,它强调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发展权的核心是受教育权。
参与权与其他几种权利相比,对儿童的发展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这是因为:参与权是儿童真正作为主体实现的权利,也是发展儿童主体性的根本途径。
儿童参与权的实现,有利于培养儿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有利于发展儿童的合作精神与合作能力,有利于锻炼儿童的语言能力与社交能力,有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个性与健全的人格。
二、爱生学校建设的关键
教育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实施爱生学校项目总目标是创建一个以儿童为本。
处处热爱儿童的环境,让所有儿童入校就读,鼓励儿童参与学习并表达自我,尊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平等对待,消除性别歧视;最为重要的是为所有儿童提供有质量的教育,确保每个儿童得到全面发展。
其具体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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