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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爱生学校的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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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权利保障与校园安全
我国一向重视儿童权利的保障。
从儿童权利保障方面来看,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在我国正式生效实施。
《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生命安全、健康卫生以及受教育权等,并且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
(第2条),并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允许的权利”
(第4条)。
我国根据《宪法》及《儿童权利公约》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法规,如《教育法》(1995年)、《未成年保护法》(1991年)等都对学校安全做了很多规定,特别是2007年教育部指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详细的规定另外,在2004年公安部、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制定下发了《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试行方案》,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增加教育安全设备专项建设,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除安全隐患,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清理不合格的办学机构和从业人员,查处大案要案等都被列为工作重点明确提出。
2006年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
它为校园安全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规早已出台,如2002年9月实施的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因安全问题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为保障国家在学校安全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保障学生的安全受教育权,如何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及其模式的构建必然是爱生学校校园安全管理所要面临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后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东亚一些国家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实验项目(根据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在我国进行这一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将其译为“爱生学校”
)。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的教育方针,制定了《中国爱生学校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要确保学校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有保障的学习环境,并不断改进”
,并且对于什么是安全的校园和如何建设安全的校园做了相应的说明和规定。
二、安全的物理环境
什么是安全的校园,《标准》从校园安全的环境构成进行了划分,将校园安全分成了两大部分,一是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等物理环境的安全;二是师生友善和谐的心理环境。
那么,何谓“安全的物理环境”
,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
1.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学校的教育设施一般包括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这些地方也是师生集中的地方,一旦发生危险,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就会非常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配备各种设备。
毋庸置疑,中小学的校舍安全非常重要,虽然各级政府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中小学校舍的安全,但是由于建筑质量、校舍陈旧等问题引起的师生伤亡事故还是时有发生,特别是2008年“5·12”
汶川地震中校舍倒塌造成了数千人师生遇难,许多倒塌的校舍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校舍的建筑标准、抗震标准等受到了死难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其实,中小学校舍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且持续存在的问题。
早在1987年,当时的城建部和国家教委就做出《关于加强学校房屋建设管理严防倒塌事故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对当时发生的一系列校舍倒塌事故进行了统计,并向全国通报要求加强学校房屋建设管理。
然而直至今日,仍有许多学校校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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