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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文明理论中的普遍和特殊、全球和地方维度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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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述四种生态文明理论对生态文明理论中的普遍和特殊、全球和地方维度的矛盾都有所认识,并力图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却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好这一矛盾,揭示他们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总结其经验和教训,有利于建构既能促进中国生态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又有利于全球环境治理和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国形态的生态文明理论。
“深绿”
生态思潮把自然的权利置于人类的权利之上,根据生态科学的整体性规律,提出了“自然价值论”
和“自然权利论”
的理论主张。
由于其理论是从自然科学规律直接推出道德律,因而被人们质疑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的错误。
为了回应人们的质疑和批评,挪威“深生态学”
理论家奈斯从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出发,提出了“生物圈平等主义”
和“自我实现”
两个原则,通过提升人类的道德境界来保护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和谐。
所谓“生物圈平等主义”
,就是认为“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是一种直觉上清楚明白的价值公理。
将其局限于人类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偏见,对人类自身的生活质量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6]。
根据这一原则,人不过是整个生态系统整体中的普通一员,人应该平等地对待生态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而不是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所宣扬的人类拥有比其他存在物更多的特权。
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和谐。
所谓“自我实现论”
,就是指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从本能的自我到社会的自我,从人类的自我到宇宙大我,即生态自我的发展过程,这实际上是不断从个人主义的利益上升到宇宙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从追求个体特殊利益走向宇宙普遍利益的过程。
但“深生态学”
一方面把“生物圈平等主义”
的原则看作是直觉到的公理,另一方面又认为什么是“宇宙大我”
,以及如何实现从人类的狭隘自我到宇宙大我的转换,是无法用逻辑语言阐述的,而只能依靠个人的体验,其结果必然是陷入相对主义和神秘主义,而无法保证其理论的普遍性和科学严密性。
“深绿”
生态思潮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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