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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安全、健康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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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与保护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工作得以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
做好安全、健康与保护工作既是一种出于保护儿童的需要,同时也是一种维护学校工作有序运行,保障与提高学校管理效率的重要需求。
一、安全、健康与保护管理的意义
中小学生无论从心理上,还是身体上其发展都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期,在这一时期他们迫切需要能够得到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关怀、帮助与保护。
学校作为中小学生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之一,加强安全管理,给中小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提供积极有益的保护,对于促进中小学生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健康与保护管理是一种实现人性关怀的需要
人的行为选择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受个体的人性动机驱使的。
在个体的人性动机中,既有善的欲望,也有恶的形迹。
人在不同阶段或不同的境遇中所产生的需求是不同的。
在人出生以后一直到成年以前,其会产生强烈的被关怀的需要。
当成年以后,尤其当他的行为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影响以后,那么在其内心中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被尊重的需要。
个体在童年中产生的被关心的需要获得满足以后,就会在心理上产生积极的体验,进而会在内心深处产生一种同情与关心弱小的善意动机与心理需求。
同情与关心弱小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体验生成的。
任何一个人不论在社会上遭遇到多么大的冷遇,其在现实生活中都会有过或多或少的被同情与关怀的境遇与经历。
这种境遇与经历对其产生关怀与同情弱小的行为具有很大的萌动。
换句话说,对于绝大多数人在内心深处都会产生一种潜在的人性关怀的需求。
中小学生属于被同情与关怀的特定群体,在学校中积极地实施安全、健康与保护管理并不仅体现的是人的一种善意动机的驱使,同时也是人性关怀的一种需要。
(二)安全、健康与保护管理是一种法制规定上的要求
同情与关注弱小如果仅仅是一种伦理上的诉求,这种伦理诉求很容易被人的恶意动机所侵蚀,因此,在人性光辉的感召中,善就会被当做一种正义纳入到具有号召性与强制性约束的法律制度与条约之中。
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宣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
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我国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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