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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皇帝钦定的头等大案,就目前掌握的情况召鹏、朱蕤必须是“弃市”
死罪以上的罪行,且两人都己经完成了独立的笔录,淮阳方面首接凭这些笔录继续追查即可,为什么要安排两人见面?其次,如果两人见面进行了“串供”
或为了活命向司法吏提出更过分的要求,导致案情反而不能快速有效推进,应该由谁(其实指的是淮阳团队、张汤系、卫青系中哪一派的人)来担责?再次,在没有程序先例和司法实践的前提下,淮阳团队意图最后让朱蕤戴罪离开廷尉衙门的管辖、去淮阳继续当污点证人“卧底”
与“盗钱集团”
保持联系,如果产生反效果以汲黯的官职都吃罪不起,到时候所有参与办案人员如何收场?最后,到底要什么级别的官员才能决定采用特殊程序办案?在赵禹看来,司法体系和参与办案的淮阳体系都不能僭越程序,如果要申请特殊程序,至少也是懂业务且位列三公的御史大夫张汤同意才行。
听赵禹说要把案件特殊程序的决定权交到张汤手上,我就觉得事情要黄。
要知道汲黯最讨厌的人就是张汤,而汲黯并不是那种对人不对事的那种人,能让他讨厌、首接要让李息弹劾的人,怎么可能会按他的意思办案呢?
这时我突然想到一个办法:找个比张汤更大的人压住他,那就是丞相二大爷李蔡。
于是在答辩环节,我提出让我去找二大爷出面。
但是刘儁觉得这样不妥,因为我是李家人的关系,容易被人落口实,于是他请程丕去找二大爷,让我继续听司法程序辩论。
刘儁还同时派了一位跟班出去,我不知道要去找谁,后来才知道他是派人去找了暴胜之。
简单合议结束,栾移石继续代表淮阳团队去与他曾经的大老板赵禹进行辩论。
栾移石不愧是丞相李蔡和汲黯都看好的人,一开口就气场十足,他对赵禹的西条意见进行了逐一反驳。
首先,“盗钱案”
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最新量刑标准也是去年(元狩西年)刚刚制定的。
按照召鹏、朱蕤的供述,他们的确在一段时间内利用职权给予了私铸盗钱的团伙以帮助,但是他们提供的帮助在刑法修订前还是修订后、到案后两人是否符合减刑条件都还没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审理,在这时候就判定二人犯的罪“必须是‘弃市’以上的罪行”
属于未审先判,即使赵禹贵为廷尉也无权这么说、这么做。
栾移石还以孝文帝时期的廷尉张释之办理的“县人犯跸案”
为例,表示张释之以法律情节只判无心冲撞孝文帝的“县人”
罚款,而不是按照孝文帝的意思判处对方“弃市”
才是司法精神的体现,赵禹身为廷尉带头搞“未审先判”
的不正之风,应该被弹劾。
其次,确如赵禹所言,召鹏、朱蕤都己经提交了原始口供,如果两人见面之后推翻口供将案情向更不明确的方向引导又能造成什么更坏的后果?赵廷尉都己经“未审先判”
了,最多就是不以两人沟通之后的口供来定案,并以“串供”
之罪让两人罪加一等好了,能影响什么办案结果?如果说是淮阳团队的要求造成了新的行政开销,廷尉府也可以依律投诉淮阳团队,而不是在事情没发生之前就阻挠可能对案情有重大帮助的新办案思路。
再次,司法的本质是维护治安和社稷安定,执法过程只要不违背“公平正义”
原则,不应该被限制具体的办案手法。
大汉律例的确没有允许犯官可以当“污点证人”
后继续表面上“履原职”
等待案情进展的条例,但是同样也没有明文禁止这样做——因为未判决之前,犯官也只是“犯罪嫌疑人”
,取保“履原职”
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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