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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爱生学校”
的引进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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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生学校产生的背景
“爱生学校”
(Child—FriendlySchool)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cief)与东亚一些国家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实验项目“TowardsChild—FriendlyLearningEs”
(直译为“面向爱生的学习环境”
)所包含的重要内容。
根据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在我国进行这一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将其译为“爱生学校”
。
“爱生学校”
项目在泰国、菲律宾等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切实促进了儿童权利在学校管理中的落实,推动了孩子高质量学习的获得和身心健康的发展。
在1996—2000年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周期的“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早期儿童关爱”
项目中,把创建“爱生学校”
作为这一项目实施的重点内容,项目实施的目的旨在推进项目地区的项目学校以学生为本,改革教与学的关系,构建学校、社区、家庭的关系,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
通过这一项目的实施,对于改善我国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质量,保持与全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起到了借鉴和推动作用。
二、爱生学校的理论基础
爱生学校是以全纳教育为理念,在学校管理中建立相应的制度和途径尊重儿童的权利,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进而达到促进学校发展的学校。
爱生学校的实施是以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权利的原则以及近年来由特殊教育生发而来的、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影响的全纳教育的理念为基础,将其应用于指导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和课堂教学的实际,进而达到促进学校发展的一种理论探索和实践运动。
爱生学校的学校管理是以儿童权利和全纳教育的理念为基础来实施学校管理。
(一)儿童权利
说到儿童权利我们必然要谈到儿童权利的原则,也自然地就会涉及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来自世界161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庄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30日,159个国家的代表(其中有71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首次在联合国举行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并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1990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纲领性文件。
我国政府分别于1990年1月和1991年3月签署了上述文件。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
的概念给予了这样的界定:从年龄上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从主体上强调儿童应该是作为“积极和创造性”
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
。
从《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关于“儿童”
的理解上包含了两个根本性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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