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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儿童作为一个人,具有人的特征,具备人的先天能力,具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同时儿童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拥有未被开发的巨大潜能,应该在实际生活中要公平对待;其次,儿童又是处于特殊阶段的人,处在生命周期的起始阶段,是身心都未成熟的人类生命个体。
他的能力尚未充分地表现出来,他的发展需要一个身体生长、精神发育以及身心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应该受到特殊的对待。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儿童拥有自己应有的权利。
对于儿童拥有的权利,从保护的角度所强调的对儿童的保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而是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在实施上强调对儿童负有责任的国家、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
为此,在对儿童的保护上应该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以儿童利益为重的至上原则;指向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质量得到尊重的儿童尊严的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都必须认真倾听儿童的意见并得到尊重的原则;所有儿童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无歧视的原则。
基于此,当时就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的汉姆柏格在阐明《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时进一步地强调并细化了对这四个原则的理解:
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即儿童的最大利益(见条约第3条)。
强调凡是涉及儿童利益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无论在战争、灾难还是其他任何事情中,凡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的利益为重,也就是“儿童优先”
。
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即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见条约第6条)。
强调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为此需尊重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并且这种尊重要以儿童的健康生存、优先发展为重,任何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都是违反公约的,都是损害儿童尊严的。
3.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
即尊重儿童的意见(见条约第12条)。
强调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何种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是富有还是贫穷,他们都必须得到充分和平等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同时在涉及他们事务时必须享有发言权,自己的声音能够得到倾听。
4.无歧视原则
即无差别原则(见条约第2条)。
强调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贫富、生活文化背景、政治观点、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基于保障这四个基本原则的实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强调了儿童拥有的十项权利:
1.儿童的生存权。
2.儿童的健康权。
3.儿童的姓名权、国籍权和肖像权。
4.儿童的名誉权、荣誉权、智力成果权。
5.儿童的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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